论习近平法治思想
的整体观
浙江省委党史和文献研究室研究一处处长 邓金松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整体观在法治浙江的决策和建设过程中得到了充分展现。
一是体现在对法治浙江历史形成的整体性认识上。作出法治浙江建设这一战略决策,是习近平同志对21世纪初浙江经济社会如何进一步实现科学发展的一次整体性回答,找到了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浙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问题和矛盾的整体性答案,也是对依法治省的一种整体性发展。
二是体现在对法治浙江理论框架的整体性把握上。正是由于准确把握了浙江与全国、法治浙江与依法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习近平同志以整体性思维科学构建了法治浙江的理论框架,使法治浙江成为理论逻辑完整、理论内涵丰富的区域性法治建设理论。同时,浙江得天独厚的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又使法治浙江具备了完整的实践逻辑。
三是体现在对法治浙江价值体系的整体性构建上。法治浙江建设始终把以人为本作为价值导向,出发点是人民群众,主体是人民群众,落脚点是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标”。从出发点到主体再到落脚点,构建了法治浙江建设完整的价值体系。
四是体现在对法治浙江建设的整体性推动上。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从战略布局、内容目标、治理机制等方面系统探索法治浙江建设的实践路径,把法治浙江与“八八战略”、平安建设、文化大省建设和生态省建设一道纳入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充分彰显了科学发展的整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