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决定
(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