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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对泄露个人隐私零容忍

  本报杭州1月15日讯 (见习记者 李娇俨) 记者从我省第六十一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疫情防控期间收集和使用的个人隐私信息,我省落实主体责任到位,明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对个人隐私泄露的情况零容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积极运用“大数据+网格化”等技术手段,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精密智控机制,在实战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由于精密智控以数字化为重要支撑,必然涉及到个人数据能否依法合规地应用的问题。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始终要求妥善处理疫情防控和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我省于上个月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对相关问题提出规范化的综合要求。

  省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疫情防控应用系统的实施部门,必须对使用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负主体责任,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任意越界。除依法依规获得授权或指定的工作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App)、小程序、通信软件等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也要坚持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仅限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相关信息只能用于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大数据分析的个人信息,也应经过脱敏处理,确保数据安全。相关授权或指定工作机构,不得利用已掌握的个人信息或提供信息服务的便利条件谋取商业利益。

  省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浙江本地发现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在按规范要求及时公布疫情发生地点、范围、原因、发病人数及处理措施、控制情况等信息的同时,不得公布人员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对故意泄露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窃取、滥用信息,导致公民隐私权受到侵害的行为零容忍,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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