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为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
记者 钱祎 孙磊 通讯员 陈若星
本报讯 (记者 钱祎 孙磊 通讯员 陈若星) 1月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下城区检察院诉被告孙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由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000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在《浙江法制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据悉,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2月起,孙某以34000元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刘某。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
孙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非法买卖、提供个人信息,造成4万余条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使用,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风险,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某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