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优化法治环境畅通双循环
陈伟华 编辑 章忻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在培育经济新动能、形成竞争新优势的同时,构建新发展格局也离不开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只有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才能对损害资源配置和影响市场效率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威慑,确保市场主体在公平竞争规则范畴内有序运行,完善宏观调控跨周期设计和调节、实现稳增长和防风险长期均衡的重要目标,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优化法治环境是保障双循环畅通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具备依靠国内经济循环为主体的良好基础,从供给上看,我国是全球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所有工业门类的国家;从消费上看,我国有规模广阔的消费市场和巨大的消费潜力。保障双循环畅通,就要保持供给和需求的动态均衡。因此,必须继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公平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激励市场主体积极主动改革创新,以创新提升竞争力,通过公平竞争促进创新的良性循环,实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不断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层面的竞争制度、竞争规则不断完善,市场主体的竞争意识、竞争观念不断增强,竞争法治环境逐步形成。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竞争更公平、市场更开放,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以竞争政策来衡量市场竞争中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竞争政策为主导协调相关产业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运用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能力,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优化法治环境是清除双循环障碍的重要手段。清除双循环中的障碍,需要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市场主体信心。各类市场主体既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也是社会就业的主要提供者,更是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只有依法保护市场主体,才能调动和激发它们参与双循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要赋予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资格。目前,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过程中,应通过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重点保障民营企业获得平等竞争的机会。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在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方面与国有企业还存在差距。二要依法确立市场竞争行为准则与规范。通过建立稳定、透明、公平的统一市场竞争规则,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获取生产要素、税负负担、享受法律保护和政策待遇等方面权利平等,不因所有制、本地化、规模化等因素导致差异或歧视对待。通过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开放市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获得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使市场主体的创新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将我国经济推向更高层次,为构建新发展格局赋能助力。
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力量。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进一步深化供给侧改革,也要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优化法治环境需要建设法治政府,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以竞争政策为底线和评价标准,审查相关规章和文件判断是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文件予以清理,防止政府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2016年至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经在全国基本建立,审查、修改、完善、清理各级政府出台的各类规定近50万份,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从源头上防止政府可能出现的限制竞争和对竞争有害的行为。2019年9月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强调,政府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排除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障碍。政府的事中事后监管要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做到公平、准确、适当,切实承担起市场公平竞争的维护者角色。各级政府应立足于新发展格局,继续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发挥政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基本职能,通过推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把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职责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将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助力新发展格局的形成。
【作者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