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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公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议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召开以及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则。

  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职权的活动,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视频会议方式举行。”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征得同意”修改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报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同意”。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予以通报。”

  五、在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督促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有关会议材料。”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的调研报告可以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参阅材料。”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并增加“派驻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机构负责人”;第四项中的“负责人”修改为“主要负责人”。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参照本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八、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由小组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应当按照会议日程,组织对各项议程进行逐项审议。”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保证必要的审议时间,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提供便利。

  常务委员会会议材料一般使用电子文本,确有必要的,印发纸质文本。”

  十一、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对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进行视频直播。”

  十二、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请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定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十四、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可以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十五、删去第二十五条。

  十六、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在第二款最后增加“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要求报告机关再次报告”的内容。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就相关工作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询问一般采取联组会议形式。

  专题询问的方案由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十八、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会议提供书面发言材料。”

  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和有关报告,采用按表决器、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人事任免事项、决议、决定等,应当及时在浙江人大网、《浙江日报》等媒体上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

  二十一、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分别增加“省监察委员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文字表述作出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日报 公告 00005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0-12-02 浙江日报2020-12-0200005;浙江日报2020-12-0200004 2 2020年12月0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