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情节不起诉
让企业感受司法温度
何明元
近日,长兴县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会,公开审查查某、王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案。
2019年,查某经营的浙江某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浙江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换新转炉时,未使用指定品牌的镁铬砖。在工程完结结算时,查某伙同王某伪造印有“辽宁某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货专用章”“辽宁某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专用章”字样的两枚印章,并加盖在伪造的发车通知单及耐火材料检验报告单上,提供给电源公司。
公开审查会前,承办检察官走访查某经营的耐火公司,了解到该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缴税500万元左右。电源公司方面表示对查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参会人员一致表示,查某、王某均为民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伪造公司印章一案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积极赔偿,消除了对相关企业的影响。最终,长兴县检察院对查某、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