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授权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省级项目管理权限
记者 丁珊
本报上海9月25日电 (记者 丁珊) 9月25日,记者从沪苏浙两省一市共同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浙江、上海、江苏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已于9月24日、25日分别表决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的核心条款为授权示范区执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
这是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为保障重大国家战略实施,首次就示范区建设同步作出法规性决定。《决定》明确示范区建设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授权示范区执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联合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决定》的出台开创了区域协同立法的新模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今后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建设过程中,浙江将继续支持配合上海、江苏开展协同立法,为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作出浙江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