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强势罚写” 需要“强制休假”
刘雪松
8月24日,《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修改稿提请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条例草案提出,推行强制休假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很有对比性,国内一家企业的内部邮件也曝光于网络。这家公司要求某员工在产假期间,每天完成一篇“销售支持心得”,每篇600字,“每天下班前交给人事,一个错别字罚款50元,一句重复句子罚款100元。晚交或者漏交,罚款500元”。这家生产家具的公司在邮件中说:“考虑到哺乳期视力不好,为保护你,给你安排手写。”你看,明明手够辣、心够狠,却表现得已经仁至义尽似的。何其荒谬!
员工依法享受的产假,企业却要通过惩罚式的任务布置来“加塞”“添堵”,给休假者制造有形无形的压力。可想而知,带薪休假,落实起来又有多难。
两条涉休假的新闻,时间很凑巧。摆放在一起,就很容易照出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的现实和骨感。这时候再来领会深圳试图通过立法推行强制休假,便不难看出其意义之重大以及强制休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从2007年12月国务院发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起,带薪休假就有了法律依据,但坦白讲落实率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一些劳动者表示,想休,但单位不让休、自己不敢休。上述这家企业藐视法规的作派,足以表明劳动者的合法休假权益,某种程度上还在被一些强势的用人单位拿捏并控制在手中。这一点,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深圳以立法的形式,将带薪休假这一有法律依据的权益,进一步细化落实,提供更具体的监督保障,使权益切实回归职工,广受公众赞誉和期待。一个连员工产假都会被强势侵占的单位,很难激发员工风雨同舟的认同感。倘若企业对员工的法定假日和带薪休假想给就给,某些地方倡导的周末“两天半休息”制度恐怕也会成为劳动者奢侈的向往。
我们常讲一句话,扎紧权力规范运行的“制度笼子”。同理,保障带薪休假的法规制度也要细化,要具有可操作性、检验性。特别是,要切实建立健全劳动者的申诉渠道,明晰哪些情况是违法的,明确具体如何惩戒违法企业。没有法规制度的强制和细化,就会有用人单位的强势和变通。法定休假被打折扣,本质上是法律的公信力打了折扣。深圳立法推行强制休假,是为法规制度的落地打基础,也是给强势傲娇的用人单位敲警钟,为员工依法争取享受休假的权益打气撑腰。希望深圳这个条例的文本,能得到更多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