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由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供)
认 定 商 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农业生产用房除外。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认 定 住 改 店
199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
此期间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并连续使用的,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根据改变用途的不同时间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补贴。
此期间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并连续使用的,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根据改变用途的不同时间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贴。
2001年8月1日~征收公告发布的两年前
但原法定用途市场评估价加上补贴之和不能超过被征收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数额。
被补偿房屋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