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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3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丽水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0-08-04 浙江日报2020-08-0400021 2 2020年08月0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