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台州市长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