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数字报纸


00006版:专版

全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典型案例

  全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典型案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7月2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处有隐患,全省受警示”的氛围,助力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开展。根据2020年浙江省“安全生产月”的部署要求,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开曝光一批2019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典型案例。

  一、非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类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类

  1.未经许可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案。2019年8月19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检查海盐县沈荡纺织涂层胶厂时,发现该厂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油墨的生产,共计销售5600公斤,违法所得25500元。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之规定。嘉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厂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2.55万元,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2019年11月27日,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检查慈溪市浒山龙海化工染料商店时,发现该商店未经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非法销售氢氟酸、过氧化氢、碳酸钡、片状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之规定。慈溪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商店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2020年1月8日,德清县新市镇安全生产执法队检查新市镇句城村XX号时,发现德清县实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将8.3吨油漆、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违法储存在该居民家中。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之规定。德清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4.违法出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案。2019年11月7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桐庐县富春江镇俞赵村村民俞某某、江某某等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甲醇)时,发现建德市腾运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出借给江某某用于购买危险化学品醇基燃料。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5.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用可靠安全措施案。2020年2月24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检查浙江天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发现该企业危险化学品二氯甲烷使用场所未设置有毒气体检测装置,未张贴安全周知卡、安全操作规程,二氯甲烷储料桶未张贴安全标签、未储存在专用危化品仓库内、未设置防液体流散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长兴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加工制造类小微企业和矿山安全生产类

  6.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案。2020年4月10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检查浙江今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2020年3月25日对有限空间作业完工后未执行国家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规定,未对已完成的有限空间作业作完工确认。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五)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之规定。且该违法行为系该公司一年内重复发生,按相关规定应予从重处罚。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9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内部审签手续案。2019年11月14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检查绍兴市柯桥区众诚印染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对有限空间(微型消防站内的地下室)作业未落实内部审签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落实下列措施:(一)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以及相关内部审签手续”之规定。绍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8.粉尘涉爆场所采取安全措施不可靠案。2019年6月27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检查杭州萧山法诺装饰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抛光车间涉及可燃爆粉尘锌粉和铝粉,粉尘涉爆场所使用非防爆插座、部分电线未采用套管防爆措施。同时,该公司的喷涂车间和油漆仓库使用和存放油漆和稀释剂,属易燃易爆场所,喷涂车间内部分电线接线头裸露且未套管,油漆仓库使用塑料油抽抽取稀释剂,不符合防爆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9.粉尘涉爆场所未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案。2019年8月15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检查浙江欧嘉门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粉尘涉爆场所木工车间和打磨车间的墙壁、设备吸附了大量木粉尘,经查阅公司安全管理台账和询问安全管理人员,确认该公司未建立可燃爆粉尘定期清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之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喷涂作业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逾期未整改案。2020年3月3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检查绍兴恒开木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油漆喷涂作业场所未按《涂装作业安全规程(B6514-1995)》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4月3日之前完成“喷漆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隐患整改。4月8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开展隐患整改复查时,发现“喷漆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隐患仍未完成整改。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11.喷涂作业场所采取安全措施不可靠案。2019年12月25日,乐清市应急管理局检查温州铭创交通标牌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油墨喷涂使用场所未按《危险作业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规定使用防爆照明灯、防爆电风扇等防爆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乐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12.“厂中厂”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案。2020年3月19日,温岭市大溪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检查台州沪陆工贸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温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13.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案。2019年10月17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杭州康城地产有限公司将位于拱墅区康中路16号1幢3楼309、310室的房屋出租给杭州正盟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正盟公司在该场所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助焊剂。杭州康城地产有限公司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规定。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678万元,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14.企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2019年7月,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检查宁波启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之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另外,检查时还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对重大危险源未建立安全应急预案”“使用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多个违法行为,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最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15.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案。2019年7月3日,衢州市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检查衢州顺天钙业有限公司时,发现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的4名电焊工和4名从事热切割作业的辅工均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同时查明电焊工柴某某使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假证。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衢州市衢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柴某某使用假证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19年8月8日,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依法对柴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16.采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案。2019年9月11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检查建德市利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时,发现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进行生产。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之规定。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112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17.采矿企业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案。2019年9月11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检查杭州时瑞矿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运石车辆司机在未戴安全帽的情况下,在车斗内与铲车进行卸料交叉作业。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18.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案。2019年12月20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检查文成县正茂石材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尚未验收,但已经擅自开采矿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之规定。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对依法该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消防安全类

  19.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案。2019年11月22日,杭州市下城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天盛居小区时,发现杭州中久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年度检测报告》内容存在虚假、失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之规定。杭州市下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三合一”场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2020年4月26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检查温州市龙湾宇泰电器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厂房东侧四层及西侧三层至五层设立员工宿舍,共住有75名员工,系生产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之规定。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1.指使他人违规作业引发火灾案。2019年3月10日,临海市仁博泡沫塑料厂发生火灾,烧毁一层钢结构厂房,过火面积600平方米。经调查,火灾事故为企业主潘某某指使杨某、牛某某、马某某违规电焊动火作业引发。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之规定。临海市公安机关以指使他人违规作业引发火灾依法对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以过失引起火灾对施工人员杨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以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对施工人员牛某某、马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四)道路交通安全类

  22.道路运输单位未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案。2020年4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时,发现该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中隐患排查制度和事故分析统计上报台账缺失,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单位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并建立和实施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保障交通安全投入,遵守下列规定:(一)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经营使用的机动车的日常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之规定。杭州交警支队下城大队于5月6日向该公司制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5月13日前整改完成。5月14日,杭州交警下城大队对该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并未整改落实。杭州交警下城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交通运输安全类

  23.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案。2019年5月28日,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检查S2(杭甬高速)公路施工秩序时,发现宁波日月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杭甬高速宁波方向18K+650M-19K+550M右侧施工路段未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规定在警告区内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之规定。宁波市公路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2019年6月5日,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机场检查小型轿车非法营运时,发现叶某驾驶的浙CXXXXX小型轿车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叶某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整改案。2019年7月10日,绍兴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检查杭绍台高速公路陈家山隧道时,发现施工单位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发现Ⅳ级围岩下二衬到掌子面实测距离为190M,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90M安全步距,存在事故隐患,但一直未落实整改,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四)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之规定。绍兴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6.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2019年12月10日,杭州市萧山区运输管理处检查发现,驾驶员高某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浙AXXXXX厢式货车,从钱江世纪城盈新路运输柴油到萧钱线创业路口,给浙AZZZZZ重型自卸货车加注柴油32.92升。其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杭州市萧山区运输管理处依法对高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类

  27.渔船违章装载案。2019年1月25日,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在北纬28度15分、东经121度48分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航行中的浙某渔运32023船甲板上违章装载渔获物2000箱,严重影响航行安全。该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渔业船舶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不得违章搭客、装载”之规定。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责令其及时靠港清运,并依法对该船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8.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停航决定案。2019年5月11日,北仑区农业农村局在海上执法巡查时,发现浙某渔油18777船上船长、大副、轮机长未携带职务船员证书,依法对该船作出责令停航决定。但当事人在未解除停航之前擅自离港出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的决定,或者在执行中违反上述决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之规定。北仑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9.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案。2019年7月13日,台州市路桥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在海上执法巡查时,发现路桥区金清镇居民梁某某、梁某未取得有效职务船员证书驾驶机动船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之规定。台州市路桥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将当事人移送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处理。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依法对梁某某、梁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12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30.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案。2019年9月29日,根据象山县委、县政府防御18号台风“米娜”的部署,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要求辖区港外渔船于9月30日10时前就近进入港口避风或驶入安全水域。浙某渔25505船船长沈某某在多次接到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要求回港的指令后,未就近进入港口避风或驶入安全水域,仍在海上继续作业,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渔业船舶作为单独的生产作业单位,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之规定。另外,沈某某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依法将案件移交象山县公安局处理。象山县公安局依法对沈某某作出“行政拘留6天,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31.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案。2020年3月30日,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在海上巡查时,发现浙某渔运88618船在航行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鼓励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和辅助渔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之规定。苍南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船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城市建设安全类

  32.专项施工方案未经论证擅自组织危大工程施工案。2019年6月14日,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义乌市新义中路5号楼工程在未按要求组织专家对基坑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基坑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之规定。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移交案件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对施工单位义乌市东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的处罚。

  33.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危大工程施工案。2019年8月28日,杭州地铁5号线宝善桥站至建国北路站联络通道施工项目因渗漏水,导致建国北路(体育场路-凤起路段)发生路面坍塌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安全生产复查中,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专业分包单位江苏甲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情况,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之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向两家责任企业的建设主管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发函,建议建设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4.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2019年度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检查中,发现浙江鸿翔节能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情况,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之规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撤销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危险废物处置类

  35.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2019年8月1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在检查中发现杨某某将含有杂质的硫酸钙废物(3吨以上,危险废物类别为HW45)私自填埋处置,对环境造成污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36.随意倾倒危险废物案。2019年6月18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检查绍兴市上虞区谢塘东升恒久喷塑厂时,发现该企业将除油槽内上层槽液(3吨以下,危险废物类别为HW17)直接倾倒在厂房外南侧围墙花坛内。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之规定。结合该企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合并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37.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随意露天堆放危险废物案。2019年9月2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检查台州市邦腾金属有限公司时,发现该企业将装有废变压器油的塑料容器露天堆放在厂区空地上,且未采取防渗漏等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特种设备安全类

  38.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2019年5月9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检查杭州华昌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24台在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未经定期检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24台电动单梁起重机。

  3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案。2019年9月11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温州和茂华美达广场酒店的电梯时,发现温州中沃电梯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该酒店2台在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之规定。苍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止电梯维护保养活动。

  40.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案。2020年1月13日,浦江县市场监管局检查浦江县天磊年画加工厂时,发现该厂有一土制液压升降机用于运载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加工厂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41.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案。2020年1月9日,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管局从温州市宏业气体有限公司接收了10只由衢州中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超期未检溶解乙炔气瓶。衢州中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4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案。2019年11月4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检查舟山市泰舟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的“钻石广场”项目时,发现宁波车佳轩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广场安装58套双臂无避让机械车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之规定。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6万元、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类

  43.道路超限运输事故案。2019年5月18日晚,上海鲁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责运输盾构配件的2台重型半挂牵引车从杭州市秋涛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与庆春东路交叉口时,因车辆装载高度超过庆春路人行天桥的限高高度,装载盾构配件的两辆半挂车先后碰撞庆春路人行天桥箱梁底部,导致发生庆春路人行天桥部分桥体坍塌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7.2178万元。经事故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当事人上海鲁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与分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44.易燃易爆气体闪爆事故案。2019年11月9日,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香兰素生产废水处理项目工程,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发生闪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7人受伤。经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中华化工公司在尚未完工的新建香兰素生产废水处理工程调节池内违规打入生产废水(内含甲苯、乙醇、甲醇等易燃成份),由于调节池顶部封闭,池内易燃液体挥发在废水调节池内形成易燃易爆气体。同时,外协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废水调节池顶上进行电焊作业,引发池内易燃易爆气体闪爆。经事故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盲目追求项目进度,违规使用调节池,违规发包工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相关规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陈某作出“罚款21.0974万元”的行政处罚。

  45.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案。2019年1月16日,在上海品宅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鄞州区海志府9号楼精装工程,施工人员李某某在20楼使用电镐进行翻边破拆作业时,因身体重心失稳坠落至8楼,头部出血严重,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负有事故上报职责的品宅公司经内部协商,未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上报事故。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介入事故调查,认定上海品宅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故瞒报行为,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等相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瞒报事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上一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

  46.渔船捕捞作业事故案。2019年3月24日,浙某渔26868船在164-7渔区附近海域捕捞作业时,两名船员在放网过程中卸渔绳时受伤导致死亡。该船船长郭某某未及时督促船员在捕捞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渔业船舶作为单独的生产作业单位,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之规定。温岭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依法对郭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4.9万元”的行政处罚。

  47.道路交通重大责任事故案。2019年11月27日,蔡某某驾驶浙AX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途经G50沪渝(申苏浙皖)高速往上海方向130公里+400米附近时,因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追尾碰撞前方重型厢式货车,造成自身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5.2993万元的交通事故。经调查,事故驾驶员蔡某某所在单位中通快递集团华东车队合肥分队汽运部经理吴某某未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之规定。值班安全员胡某某在平台多次预警后未提醒驾驶员消除隐患,事发时脱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之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8.企业火灾事故案。2019年8月16日,江山市宏光木业有限公司发生厂房火灾,烧毁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半成品及成品木料等物品,直接经济损失约413.18万元。经事故调查查明,该公司未依照规定及时清理木屑粉尘、厂房内未按相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厂房防火分隔不到位且违章搭建严重,电气线路故障产生电火花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等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日报 专版 00006 全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典型案例 2020-07-21 浙江日报2020-07-2100005;浙江日报2020-07-2100006;浙江日报2020-07-2100007;浙江日报2020-07-2100010;浙江日报2020-07-2100014;浙江日报2020-07-2100008;浙江日报2020-07-2100012;浙江日报2020-07-2100013;浙江日报2020-07-2100016;浙江日报2020-07-2100017;浙江日报2020-07-2100009;浙江日报2020-07-2100011;浙江日报2020-07-2100015 2 2020年07月2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