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能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
“二十二条”鼓励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
记者 施力维
本报上海7月3日电 (记者 施力维) 7月3日,记者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沪苏浙两省一市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支持政策》),围绕改革赋权、财政金融支持、用地保障、新基建建设、公共服务共建共享、要素流动、管理和服务创新、组织保障8个方面提出了22条具体政策措施,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主任马春雷介绍,《支持政策》聚焦重点领域,通过赋能赋权,鼓励示范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加快推进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重大改革集成,实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打造服务引领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引擎。
《支持政策》赋予示范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和必要管理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以在地方试点的,示范区可集中落实、率先突破、系统集成。两省一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可在示范区推广分享。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享有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以及联合两区一县(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详规的审批权。
两省一市还加大了对示范区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政策》明确,两省一市出资设立示范区先行启动区财政专项资金,3年累计不少于100亿元;共同争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券的财政支持,设立示范区投资基金。示范区还将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发展绿色金融。
在用地保障方面,《支持政策》提出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由两省一市优先保障。省际断头路等重大、急需的基础设施、生态治理项目建设占用耕地、林地的,示范区将探索建立承诺补充机制。示范区内鼓励混合用地,进一步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
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等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各类资源要素跨区域流动,管理和服务创新方面,《支持政策》也分别予以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