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
的历史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32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其中就要求到案件发生的地方审理有重大教育意义的案件,允许广大人民群众观看旁听。
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都先后发布文件,包括《晋察冀战区巡回审判办法》《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等,创造性发展了巡回审判制度。其中陕甘宁边区“马锡五审判方式”,以“深入当地调查研究、树立群众路线、兼顾民情”的特点,广受好评。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实施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等,都继承和发展了巡回审判制度。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基层巡回法庭及巡回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2010年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标志着巡回审判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扩大巡回审判效应,切实增强巡回审判针对性,依托巡回审判开展延伸服务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也特别提到“坚持和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制度,不断提高巡回审判的效果和水平”。
(综合人民网、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