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数字报纸


00006版:观点

盗窃窨井盖,小恶亦须严惩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最高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以往,不少城市时常曝出窨井盖失窃的新闻。为了防止失窃,有的城市或把金属井盖换成合成材料,或在井盖上加锁扣、井盖下面设置防护网等,只能被动应对。由于井盖价值并不高,就算抓住肇事者,也只是按盗窃行为处罚,不能形成震慑。可是,井盖虽小,却关系着行人、车辆的安全。一旦缺失或者破损,有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及时出手严惩“小恶”,既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更凸显了司法的精准度和具体化。这份《指导意见》根据井盖所处的不同场所,有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有的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此一来,各地在执行之中就有了统一而具体的标尺,对于违法行为的定罪量刑更加科学缜密。这样就能形成有效震慑。

  法安天下。不仅仅是井盖问题,高空抛物、阻挡消防通道、占用应急车道等一些“小恶”频发高发,有时会造成生命代价,恶看似小却令人深恶痛绝。对此,仅仅用道德谴责或者延续以往的惩治手段难具震慑力。为守护公共利益和生命安全,法律必须与时俱进,契合社会治理需要,加大惩戒力度。


浙江日报 观点 00006 盗窃窨井盖,小恶亦须严惩 2020-04-23 20752940 2 2020年04月2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