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
这个回归很及时
刘雪松
日前,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教师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点名批评、限制外出集体活动、不超过一周停学或停课等惩戒,同时明确了6种明令禁止的惩戒方式,包括击打和刺扎、变相体罚、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体罚全体学生、选择性实施惩戒等。《规则》一出,引发舆论高度关注。
近年来,一些因惩戒不当、滥用惩戒权等情形造成的教育冲突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些个案被广泛传播时,就像一张张“刹车片”,让教育暴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同时,随着惩戒手段在课堂上逐渐消失,教育工作者队伍中的消极情绪也在蔓延,视而不见、视而不管现象一定程度上有所抬头。
只闻表扬声,不见“教鞭”响。这显然不是完整的教育,不符合教育规律。事实是,必要的惩戒消失之后,单向的表扬激励并没有让学生的心理更加健康,反而让一部分学生心理更加脆弱。课堂上,很多孩子批评不得。面对群体中必不可少的正常对比、评价,不少学生和家长也变得敏感。这不利于教学互动。
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权利边界必须得到清晰界定。事实证明,没有惩戒的课堂,只能滋长自我良好的错觉。这不是育人,而是典型的栽培“温室花朵”。同时,没有惩戒的权力,还会消磨教育工作者的责任与激情,让教育的手脚被捆绑、被束缚。
课堂上的惩戒权是一把双刃剑。教学矛盾、惩戒冲突,容易使一些教师偏向于躲进“唯安全是问”的单车道。如果课堂上批评与否、怎么惩戒,全靠个人拿捏,这等同于将教育工作者置于如履薄冰的处境。于是,很多教师在课堂上宁愿熟视无睹、息事宁人,也不敢越批评惩戒的雷池半步。这种因噎废食不能全怪教育工作者,整个社会都要反思,都要检视。
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在权利上的边界不清,最终受损的是整个教育。这些年教育界、法律界、家长和社会,都感受到了课堂上因批评与惩戒缺失导致的教育“偏向”、成长“烦恼”,纷纷呼吁把惩戒权还给教师、还给课堂。此次《规则》明确了中小学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遇到学生违规违纪时,有哪些可以做、怎么做,哪些惩戒方式是明令禁止的,同时明确了教育惩戒中学校能做什么、家长能做什么,条条杠杠,清清楚楚。这等于在让教师、学校、家长达成“惩戒不可缺失”的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划清了边界、明确了规则。因此教育部这节“课”,补得很及时也很有必要。尤其对于真心热爱教育、对学生成长具有责任心的教师队伍来说,既给了权力,也给了方法;既给了规制,又给了保护。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受教育者来说是如此,对教育工作者来说亦是如此。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不是放权、滥权,而是塑权、规制,可以让他们真正敢于为教育未来、学生未来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