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数字报纸


00007版:深读

国外个人破产
制度概况

  英国

  在英国,正式的个人破产程序相当于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的一种合并。

  英国破产体系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一事多门”,即可以实现同一目的具体法律程序很多,多样化的解决方案一方面为“用户”提供了各种选择,“总有一款适合你”;但另一方面则增加了当事人的选择困难,以至于不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很难知道究竟该如何选择。

  在英国个人破产程序中能够得到豁免的自由财产比较有限,只有职业和家庭用具可得豁免,而房产本身则不能保留。为了保留更多个人财产,一些破产的替代程序,如在破产事务专业人员的督导下,债务人与债权人自由达成协议等被大量采用。

  德国

  在德国,针对是否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几乎讨论了三十年,直至1999年正式开始建立。从1999年到2007年,仅法院受理的消费者破产案件就从1634件上升至103085件。

  德国个人破产程序大致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进行法庭外的强制性协商;第二阶段,如果无法达成庭外和解,那么债务人可以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并提交一个偿债计划,只要一半以上债权人(同时也占无担保债权总量半数以上)通过,法院就可以强制批准该计划;第三阶段,如果大多数债权人或者债权份额不接受偿债计划草案,债务人只能进入破产清算,除了少量自由财产可得保留之外,其余财产全部用来偿债,如果可供清算财产太少,变现后尚不足以支付法院费用,则无需清算,直接转入下一阶段;第四阶段,通过6年的继续偿还期,这期间,债务人尽最大努力保持或找到一份工作,才能实现最终的债务免除。

  法国

  法国破产程序的某些地方与德国的非常相似,都有前置的强制调解环节,也都可以通过良好行为期之后实现最终的债务免除。当代的法国消费者破产规则是1989年修改《消费法典》时建立的。最初的内容只有债务安排计划一种选择,1998年修改立法时才允许部分和全部的债务免除,目的也是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个人过度负债问题。

  ——摘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债务危机、信用体系和中国个人破产问题》一书


浙江日报 深读 00007 国外个人破产
制度概况
2019-10-24 11232954 2 2019年10月2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