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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要闻

浙江重拳打击“套路贷”

  本报讯 (记者 钱祎 李灿 通讯员 宋朵云) 7月25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准打击“套路贷”有关犯罪活动,我省公检法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并向社会公布。纪要准确认定了“套路贷”的构成要素、本质、行为性质、犯罪数额等,于7月24日起施行,为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提供指导依据。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低息、无抵押、快速放贷等为诱饵,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收取“家访费”“调查费”“保证金”“中介费”“行规费”“安装费”“利息”“砍头息”等一种或者多种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属于“套路贷”。

  具备“套路贷”的构成要素,设置各种“套路”骗取他人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准确把握“套路贷”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比如“利息”“保证金”“中介费”“违约金”等也应计入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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