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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要闻

公然侮辱凉山救火烈士

缙云男子被判公开赔礼道歉

  本报讯 (记者 钱祎 李灿 通讯员 陈艺尹 陈俊如 虞英 祝秋玲) 7月24日,记者从丽水中院获悉,由缙云县检察院诉陶某侵犯凉山救火烈士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该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被告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今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木里县雅砻江镇发生森林火灾,次日下午,因风力风向突变,突发林火爆燃,赵万昆等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在行动中壮烈牺牲。4月2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四川省政府批准在扑救四川凉山木里森林火灾中英勇牺牲的30名同志为烈士。

  4月9日,缙云县陶某对凉山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在本地微信群公然发表带有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凉山烈士的品德和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4月10日,陶某被缙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言论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英雄烈士的名誉权神圣不可侵犯。被告陶某作为中国公民,对英雄烈士所体现的民族精神和公众情感,应当具有通常成年人所具有的认知和觉悟。被告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英雄烈士形象,贬损英雄烈士名誉,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其行为不仅损害了英雄烈士的个人人格利益,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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