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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要闻

我省公开宣判一“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

  本报讯 (记者 钱祎 陶东烨 通讯员 单巡天) 7月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一审判处陈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处罚金650万元;判处曹某某等其余16人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10年不等,并处罚金。

  据悉,该案于2018年8月被确定为省扫黑办督办案件。该恶势力犯罪团伙通过订立虚高借据、软暴力催收、购买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等,致使6万余人先后被骗,4.3万余人遭敲诈勒索,2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遭泄露,涉案金额达2.9亿余元。

  2016年初,陈某某开始经营网络高利贷生意,逐渐形成一条在线审核、打欠条、放款、催收的完整放贷流程,并先后研发“米房”“壹周金”两个平台,公司内部设话务部、审核部、财务部、催收部,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电子“借贷”协议,不断恶意垒高“债务”。

  从2018年2月起,陈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绍兴市中院审理认为,陈某某纠集并组织、领导曹某某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犯罪活动。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滋扰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产,且数额特别巨大;以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曹某某等人则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4 我省公开宣判一“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9-07-02 浙江日报2019-07-0200010 2 2019年07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