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样本”创新实践
浙江大学土地与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靳相木
德清县是全国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之一,其中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有两个创新点,值得关注和讨论。
一是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以“同权同价同责”为出发点,探索了以入市收益为征收对象,“按类别、有级差”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办法,明确了从16%到48%的差别化征收比例。同时,采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钉住”土地征收的办法,建立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实现了入市和被征收土地农民两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是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开展了年租制物权的探索和试验。针对农民集体不愿意“寅吃卯粮”,倾向于以租赁方式入市这一实际,同时又考虑到必须给集体土地使用者提供一种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德清县在试点中突破了“租赁产生债权、出让产生物权”的理论认识窠臼,开展了创设年租制物权的探索和试验,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照国有土地同类用途出让最高年限,以租赁方式入市,并给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颁发不动产权证,赋予其物权效力。德清年租制物权的探索和试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权利体系提供了新鲜的实践经验。
德清县具有城乡融合发展的鲜明特点。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德清样本”也因此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值得好好研究和总结,为我国“试点——政策——立法”的制度发展过程注入新鲜、生动的经验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