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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要闻

关于开展浙江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普查时间:第四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是2018年度资料。普查人员将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于2019年1~4月上门开展普查登记。

  二、普查对象:浙江省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情况、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四、普查方式: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普查登记。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进行抽样调查。

  对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对建筑业法人单位在其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多法人联合体不得作为一个普查单位,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登记。

  请普查对象积极配合,如实申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单位信息、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

  特此公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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