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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的决定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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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的决定
2018-12-12 浙江日报2018-12-1200011 2 2018年12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