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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经济

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作了较大调整

  ■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使用过渡期

  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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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机功率从240W,提高到40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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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了防火阻燃和淋雨涉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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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时速由20公里提高到2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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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车质量由40公斤调整为55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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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了防篡改要求,防止产品出厂后被违规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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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从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

  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作了较大调整

  ■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是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过渡期

  ■过渡期内,允许在我省生产、销售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经信厅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的产品

  浙报制图:顾光帼


浙江日报 经济 00006 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作了较大调整 2018-11-28 浙江日报2018-11-2800023;浙江日报2018-11-2800022;浙江日报2018-11-2800017;浙江日报2018-11-2800012;浙江日报2018-11-2800016;浙江日报2018-11-2800011;浙江日报2018-11-2800018;浙江日报2018-11-2800014;浙江日报2018-11-2800010;浙江日报2018-11-2800007;浙江日报2018-11-2800015;浙江日报2018-11-2800013;浙江日报2018-11-2800009;浙江日报2018-11-2800008;浙江日报2018-11-2800019;浙江日报2018-11-2800004;浙江日报2018-11-2800020;浙江日报2018-11-2800021;浙江日报2018-11-2800024;浙江日报2018-11-2800025;浙江日报2018-11-2800006 2 2018年11月2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