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焕晶被执行死刑
记者 李阳阳 通讯员 孟焕良
本报杭州9月21日讯 (记者 李阳阳 通讯员 孟焕良) 21日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杭州“蓝色钱江”放火案被告人莫焕晶执行了死刑。执行死刑之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莫焕晶的近亲属可以会见,其近亲属明确表示不会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莫焕晶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莫焕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莫焕晶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