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温州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温州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