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管齐下除“毒瘤”
陈斌
近日,宁海县查处了一起单位行贿案。该案中,浙江某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主管人员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2015年5月至2016年9月,向县人社局相关公职人员行贿183万余元,涉嫌单位行贿罪。刘某因此站上了法院的被告席,而其给公司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共计450万余元也已全部追缴到位。
曾几何时,在一些腐败多发领域和环节,一定程度上存在“处理受贿者较多、处理行贿者较少”的情况。事实上,行贿与受贿,本就相伴而生,是一根藤上的两颗“毒瘤”。在腐败案件的利益链条中,受贿者和行贿者往往心照不宣,狼狈为奸,前者无视党纪国法,妄图利用手中的权力套取个人好处,后者也不傻,肚里的算盘打得噼啪响。说到底,受贿是为了获取不该获取的利益,行贿则是为了得到加倍的回报。
笔者以为,要想从根源上杜绝腐败案件的发生,就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刑法修正案(九)》已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和幅度作了重要调整,对行贿罪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设定了更为严格的适用条件。我们期待,有更多的行贿者像受贿者一样被查处,有更多的行贿者把所获的不正当利益“吐”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