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