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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省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下月起实施——

为政府立法定规矩

  4月26日,记者从省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用来规范省政府立法活动、完善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程序的规章。《办法》施行后,对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有何作用?又会给老百姓带来哪些利好?省法制办负责人在发布会上作了解读。

  管政府立法活动的法

  有人形象地称《办法》为“管政府立法活动的法”。把政府立法活动管好,浙江20多年前就进行了探索。

  1996年,我省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对规范政府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多年过去,有必要进行修订。今年3月23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正式公布,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从立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主体的职责,以及立项、起草、审核、审议等各个环节对政府立法活动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办法》规定,省政府负责组织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设区的市政府负责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立法前期调研、立法项目申报、送审稿起草,以及其他立法相关工作。这凸显了省政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的主体地位。

  立项是否科学,直接影响立法进程和立法质量。《办法》明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并规定申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类项目的,应当提交立法前评估报告。从实践看,开展立法前评估,可有效避免因立项不合理而导致“为立法而立法”的问题。同时规定,可以对立法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或者及时“喊停”,增强立法的实效性。

  在起草环节,《办法》规定,立法项目由省政府确定一个单位组织起草或者相关单位共同起草。必要时,也可以确定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如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中的《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就是由省法制办组织直接起草的。这项规定可以推动一些涉及多个部门、部门立法难度大,又迫切需要制定的立法项目的出台。

  在审核、修改环节,《办法》规定,应当将拟确定制度和拟采取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等,列为必审内容。有关单位对立法项目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有重大分歧意见,经法制机构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省政府决定。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在一些重大立法问题上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

  公众参与立法途径多

  政府规章与老百姓息息相关,民意如何充分体现?

  《办法》规定,编制立法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省法制办每年第三季度都会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立法项目进入起草、审核阶段后,也都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形式可以是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

  审核、修改立法项目时,省法制办还应当注重听取有关基层单位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立法项目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意见。近年来,省法制办在立法工作中,就有关体育赛事管理、餐厨垃圾管理等问题召开了听证会,社会效果较好。最近,省法制办为了贯彻《办法》有关精神,组建了一支包括基层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律师、教师、学生等的70人立法工作志愿者队伍。今后,省政府的立法计划和有关立法项目草案,都要事先发给立法工作志愿者,以便提前作调研,有针对性地给出意见、建议,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

  坚决清理“任性”规章

  如果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抑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机制、调整对象已发生变化时,怎么办?

  据介绍,《办法》对规章的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作了明确。省政府每5年组织一次对规章的全面清理,根据国家要求或者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组织对规章的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要求主要实施单位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建议等。近年来,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我省对现有的法规和规章提出了清理意见。

  “《办法》施行后,还可以有效防止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省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有了《办法》,省政府将更为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严格审查把关,比如凡涉及到部门要求在立法草案中写入有关编制、经费等内容的,一律要求由省编办、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而《办法》引入了专家起草、法制办直接组织起草制度,也是为了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2 为政府立法定规矩 2018-04-27 7125542 2 2018年04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