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通知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35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标战略发〔2018〕1号),现就组织开展2018年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组织)。
二、申报项目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奖项分为重大贡献奖和优秀贡献奖。申报项目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每个组织每次申报内容可以包括一个项目或者多个项目。
1.标准制(修)订项目包括以下情形。其中,主导制(修)订标准是指在标准制(修)订者名单中排名首位,组织制(修)订标准是指标准的发布者或者牵头制定者。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可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2)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上;
(3)组织制(修)订团体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上;
(4)制(修)订和自我声明公开先进的企业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上。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为主承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为主承担是指项目的牵头组织和协调者。
三、申报条件
申报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组织和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效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申报截止期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3.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4.为标准制(修)订项目的主导者或者组织者,或者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为主承担者;
5.申报项目为近5年内完成;
6.申报项目应当未获得过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四、提出申请
申报组织应当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的设区的市政府提出申报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同一申报组织只能向1家推荐单位提出申请。
五、单位推荐
收到申请后,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组织审查和核实。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同一推荐单位每次推荐的名额不超过3个。
申报组织是企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推荐前征求企业所在地质监、工商、税务、审计、综治、环保、安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和行业主管、征信管理等部门的意见,依法查询申报主体的信用档案,并随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征求意见情况。
六、材料报送和时间要求
1.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表。申报组织应当如实、全面、完整地填写《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自我评价表。申报组织应当按照《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分细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自我评价,并注明自身存在的不足或差距,形成《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自我评价表》(以下简称《自我评价表》)。
(3)相关证实性材料。申报组织应当提供与《申报表》和《自我评价表》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文件、证书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表、统计数据等。
申报材料包括书面(一式五份并装订成册)和电子版,相关表格资料可登录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政务网http://www.zjbts.gov.cn/下载。
2.推荐单位汇总各申报组织的申报材料、征求意见情况、《2018年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组织汇总表》等,报评审办。
3.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