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