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减征个人所得税
记者 金梁 通讯员 章觉初
本报讯 (记者 金梁 通讯员 章觉初) 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经省政府批准,从今年1月1日起,对浙江省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之前,省内各市县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没有统一标准,其减征期限和幅度由各市县地税局确定。如今,全省决定统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的减征标准,来保障税收公平。”省财政厅税政处相关负责人说。
根据减征标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5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5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
为了简化办理手续,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以申报代替备案,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只需在纳税申报环节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即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