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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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