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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浙江日报 公告 00010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
《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的决定
2018-01-15 浙江日报2018-01-1500009 2 2018年01月15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