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问环境保护税
浙报制图:戚建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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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
九问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有哪些?
答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税法规定哪些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一律纳入征税范围,照章征税。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答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工业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的计税依据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如何计算?
答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 《环境保护税法》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设定了区间税额,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对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至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至11200元。
浙江省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除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水污染物(除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和总铅)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环境保护税的申报期限如何计算?
答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哪些情况可以免征环境保护税?
答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暂免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还可以享受哪些环境保护税的税收优惠?
答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浙报制图:戚建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