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为地理国情监测立法
记者 翁浩浩 通讯员 余元高
本报讯 (记者 翁浩浩 通讯员 余元高) 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了《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据介绍,地理国情从地理空间角度分析、研究和描述国情,是基本国情体系的重要方面,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我省地理国情监测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并深度应用于“多规合一”、“五水共治”、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工作。此次,我省率先开展相关立法,旨在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办法草案》分为总则、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与成果应用、法律责任和附则,首次明确了地理国情监测的含义:是指运用测绘、遥感等空间信息技术和其他相关技术,对地理国情进行动态监控、观测和统计分析,反映和评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及其变化情况的活动。
《办法草案》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和组织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的具体职责。如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协作与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并将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明确了地理国情监测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的主体、程序和审批机关,规定原则上由设区的市、县(市)编制地理国情监测规划和计划。
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如何应用?《办法草案》规定,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实行统一审核与发布制度;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和有关部门的行业调查、统计资料纳入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管理,实现开放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