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调查
仲柯
5月28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条例》以现行《统计法》为基本遵循,对《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作了具体补充和细化,使统计法律体系更趋完善;《条例》将党和国家对统计工作的最新要求予以法制化,突出了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防范和惩治,突出了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突出了统计管理体制的健全与完善,突出了统计制度方法的科学统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提供了法制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全面推动统计改革与发展,构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现代统计调查体系,全面提升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供了强大支撑和有力保障。
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统计工作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全省各级国家调查队务必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全面贯彻执行。
认真学习,当好宣传员,着力营造依法统计依法调查的良好氛围
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全体统计调查人员和广大调查对象知晓在统计调查工作中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是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调查的基础。近期,全省各级国家调查队要大力开展以学习贯彻《条例》为重点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进一步营造依法统计依法调查的良好氛围。
一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提高调查队干部职工依法统计依法调查的意识与能力。推进依法统计依法调查,首先要求调查队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统计法治观念,做到知法、懂法,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依法严管数据质量、依法抵制各种干扰、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能力。各调查队要严格落实定期学法制度,及时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深入推进依法统计依法调查的具体行动。要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要始终做到对数据质量负责;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二要区分对象,分类普法,进一步增强统计普法宣传工作的针对性。统计普法宣传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基层统计调查人员和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对不同的对象,宣传内容要有所侧重,突出针对性。对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员,《统计法》规定了统计工作中的“三个不得”——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三个不得”,即: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统计人员、聘请的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等,要重点宣传《统计法》和《条例》对依法规范调查、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等方面的各项具体规定。对广大统计调查对象,要重点宣传“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规定,着力引导、督促其依法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三要多措并举,丰富载体,进一步提高统计普法宣传工作的有效性。要坚持把统计普法宣传贯穿于统计调查工作部署、业务培训、工作调研、数据质量检查、统计执法检查等各个环节,坚持同做好数据解读、分析研判、工作汇报、建言献策等统计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普法宣传与业务工作同时推进、相互促进。要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地方统计局的协作,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按照中央要求把《统计法》、《条例》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大型普法宣传活动。在今年“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点,组织开展贴近大众、生动活泼的统计普法系列活动,进一步推进统计法制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住户,大力营造依法统计依法调查的良好氛围。
以身作则,当好执行员,着力提高统计调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条例》在《统计法》的基础上,对统计机构如何依法规范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对此,各级调查队要带头执行。一要按照《条例》规定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分解责任,全面落实分专业、分岗位的数据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二要强化国家统计调查观念,按照《条例》规定,确保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有效完成。三要严格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与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要进一步规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确保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科学、可行、规范。四要规范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工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应当就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五要严格依法管理与发布统计调查资料。要按照《统计法》和《条例》的规定,完善统计调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统计调查资料。
健全机制,当好管理员,着力建立健全确保数据质量的长效机制
《统计法》、《条例》赋予了国家调查队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调查工作的职权。我们要依法履行好管理职责,着力建立健全在统计调查数据上不能假的有效机制。一要督促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二要引导、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规范报送统计调查资料。三要强化数据质量审核,加大数据质量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可信。四要加强对基层统计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的业务培训,切实防止因业务不熟悉而影响数据质量的问题发生。五要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标准化管理,层层落实管理与监督责任。
加强执法,当好监督员,着力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各级调查队务必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着力打造在统计调查数据上不敢假的严肃环境。一要进一步畅通违法举报渠道,建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登记、受理、核实、查办、反馈制度,确保举报渠道畅通,确保举报及时得到办理。二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三要加大惩戒力度,认真贯彻《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加大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四要进一步依法规范统计执法工作。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确保案件查办工作质量的有效机制,确保执法工作依法规范。
(作者为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党组书记、总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