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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8版:今日温州

瑞安检察院坚持绿色司法理念

探索“执法+生态修复补偿”办案模式

陈云超 林非凡

  10月20日9时许,一艘渔政船从瑞安一码头缓缓驶出。船上,瑞安市检察院检察官杨奔和该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携同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犯罪嫌疑人冯某四人进行鱼苗增殖放流,以修复海洋渔业生态。这是温州市检察系统首例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采用生态补偿机制处理的水产资源类环境刑事案件。

  海鲜市场价格受禁渔影响很大。非禁渔期龙头鱼3元左右1斤,但禁渔期是25元1斤。大利润诱使冯某四人铤而走险。今年6月2日早上,四人采用抛定置刺网的方式,在瑞安市齿头山一带禁渔区捕捞龙头鱼等10余公斤,被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不仅如此,执法人员发现查扣的14个定置刺网中最小的网眼为40mm,超出国家规定的50mm最小网目。

  冯某四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深刻。瑞安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让犯罪嫌疑人购买鱼苗予以增殖放流,是对其破坏的海洋渔业生态进行修复补偿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该案经办检察官杨奔第一时间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沟通,在冯某四人均表示愿意进行生态修复补偿后,立即联系了市海洋与渔业局。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积极协助,提出了此次生态修复补偿工作所涉及的增殖放流鱼苗数量、种类、地点等具体建议方案,并派人联合实施。

  经过约30分钟的航行,在飞云江江口,冯某四人将购买的6000余尾梭鱼鱼苗投进了江中。当天下午,他们又赶赴温瑞塘河华表段河域投放3万余尾鳙鱼、鲢鱼鱼种后,此次生态修复补偿工作完成。

  近年来,瑞安市检察院坚持绿色司法理念,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努力探索将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引入生态环境保护实践,提出了“执法+生态修复补偿”办案模式。该院联合市海洋与渔业局共同出台了意见,明确提出对全面完成修复补偿工作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需要起诉的,可以向市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对符合缓刑条件的,建议适用缓刑。

  “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特点,我们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更加注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双重和谐,将犯罪嫌疑人的增殖放流、补植树木等生态修复补偿行为,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瑞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应维新表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彰显司法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积极探索。


浙江日报 今日温州 00018 探索“执法+生态修复补偿”办案模式 2017-10-31 浙江日报2017-10-3100010 2 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