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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简化申请手续 建立一户一档

我省修订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本报杭州9月15日讯 (记者 翁浩浩) 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9月15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下称《办法》)修订草案。

  《办法》的修订工作,被纳入省政府2017年的立法计划。自2001年我省率先出台《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来,这是首次进行全面修订。

  新修订的《办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作了规定,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办法》规定,由各设区的市政府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县(市、区)实行差异化的标准。同时,设区的市政府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征求县(市、区)政府和省财政、民政部门的意见。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对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的认定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认定的具体办法。

  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要求,《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认定的相关手续、材料等作了简化。具体包括,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走访调查,主动发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帮助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人只需要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并填写申请书。

  为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时、精准发放,《办法》规定,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复核和走访调查,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待遇。

  如何杜绝“开轿车拿低保”现象?《办法》明确,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不但要取消资格,追回已经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社会救助金,还要依法将其行为纳入有关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2 我省修订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017-09-16 5093990 2 2017年09月16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