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家事纠纷如何解?人民观察调解团来帮忙
谁说清官难断家务事
本报记者 吴勇 通讯员 叶旭耀 李丽杰
“这婚,非离不可。”这次,陈丽英(化名)铁了心;而对簿公堂的丈夫王奇(化名)则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这是7月初青田法院受理的一起普通离婚诉讼案。
不过,与很多地方的民事审判案件不同,在此案的公开审理中,审判长、民一庭副庭长周小敏没有马上宣判,而是首先公布坐在陪审团席位最前排的7名人民观察调解员的投票结果:“经由人民观察调解员投票,4票赞成当事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3票反对,本案由法庭择日另行宣判。”
将参考人民观察调解员的意见作为裁判依据,这是青田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的家事纠纷人民观察调解团制度的一项举措。当地尝试通过引入民意参调助判,探索解决家事案件事实难查清、情绪难疏导、纠纷难化解等问题,致力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护航社会和谐。
截至目前,青田法院已有71件家事案件适用观调团制度,其中调解43件、撤诉22件、判决6件,服判息诉率100%。
难点:家务纠纷乱成麻
这已经不是陈丽英第一次闹着要离婚了。
在新婚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陈丽英明显感觉到,王奇平时游手好闲,对自己多有冷落,还跟其他女性玩暧昧。深受刺激的她找王奇对质,一开始,王并不承认。直到闹到法院,经家人劝告,王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做对不起老婆的事,陈丽英才撤诉。
撤诉后的第二年,陈丽英产下第二个孩子,还为丈夫找了份稳定工作,本以为家庭负担重了,丈夫会多些担待,可王奇嫌太累,没干几日便辞掉工作。
偶然间,她再次发现王奇的手机里存着诸多与异性的暧昧信息。“我发现他们还在联系。”庭审中,说到伤心处时,陈丽英数度忍不住落泪。
然而,这一切在王奇的描述中却又是另外一个版本。王奇辩称,自己婚后并无出轨的情况,完全是陈丽英无端猜疑而起,并表示妻子“几次三番吵闹,还拿着刀威胁,给家人施加压力,搞得大家在村里很没面子”。
双方各执一词,那事实到底怎样,法官又该如何判案?
这几乎是所有家事案件的难点所在:家事纠纷特殊而复杂,人身、财产权益中渗透着情感、伦理,且具有私密性和人身依附性,往往难以举证和认定。单纯依靠当事人举证陈述,很难查清事实,而主要依靠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又因法官时间、精力有限显得不现实。
解法:小案细办更清晰
家事纠纷没有复杂的法律关系,也很少有巨额的涉案标的,但是对于办案的法官来讲却并不轻松。
从事民事审判12年,周小敏体会深刻:“闹到法院的案件,很多情感已经破裂,再公平公正的裁判也无法弥合伤痕累累的心灵,办案法官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
怎样才能帮助法官调查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对于此类法律关系相对明确、但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且更多需要社会经验判断的家事纠纷案件,怎么判才能更符合双方当事人利益?青田法院的解法是引入民意参调助判。
说回本案,庭审之日前的7天,一个由两名专家型观调员、5名民意型观调员组成的观调团成立了。前者由法官从20人组成的全县专家型观调团成员数据库中选出4名调解经验丰富的社区干部、侨领等,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取1人。曾在县妇联当过专职维权干部,如今还是二级心理咨询师、三级婚姻家庭咨询师的叶一伟被当事人选中。而民意型观调员则由双方当事人从127名人民陪审员库中随机抽选。曾担任过社区主任、调解过大大小小的矛盾纠纷上百件的赖丽英,成为其中之一。
随后的家事调查阶段,叶一伟和赖丽英不仅约谈双方当事人,还联系他们所在乡镇、村,走访邻居、亲属,了解夫妻关系历史状况、纠纷缘由,双方亲友对纠纷的处理意见等。
虽然通过最后庭前调解未能成功,不过在法官的指导下开展的家事调查,让事实变得开始清晰。
亮点:审案之外解心结
“各位人民观察调解员……大家可是当事人亲自选出来的,希望大家群策群力,帮忙把矛盾化解掉!”开庭前3天,审判长周小敏为本案专门建立专案微信群,向成员说明观调制度,并简要介绍案情和涉及的基本法律知识。
庭审中,叶一伟和其他观调员一起全程旁听,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行为,了解案情和争议焦点,继续寻找调解突破口,思考纠纷解决方案。而休庭调解时,观调员们充分发挥调解合力,和当事人阐明利害关系,算经济账、人情账,不断软化当事人强硬的态度,平复当事人激动的情绪。
虽然择日宣判,王奇在庭后主动找到法官道歉,“这么多人和我掰开揉碎讲道理、聊家常。以前那些钻牛角尖的想法真不应该。即便这婚真的离了,不做夫妻还可以做朋友。”
只有心里的疙瘩解开了,才能真正把矛盾化解掉。“家事审判不能仅凭一纸判决一判了之。引入观调团,家事审判中多了民意视角,为判决结果与公众认识不偏离增加了一道‘安全阀’。审判前后,在判决结果和当事人心理接受之间有了一座‘立交桥’,力助各类纠纷案结之后能‘事了’。”青田法院副院长章晓军说,这是这套制度最大的亮点。
而在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叶向阳看来,观调团制度在人民陪审员直接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审判的传统方式之外,另行开辟了一条民众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的通道,为民意充分反映到司法过程中增设了制度桥梁,也是对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有力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