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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施行排污
权回购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 江帆 通讯员 晏利扬) 近日,浙江省环保厅印发了《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涵盖富余排污权核定、排污权回购规定、排污权回购程序、排污权回购资金管理等。该《办法》将于7月3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省排污权回购进入规范化时代。

  排污权回购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进行无偿收回或有偿收购,将其纳入政府储备排污权的行为。富余排污权,则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削减的排污权。

  目前,我省纳入排污权回购实施范围的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举例来说,一家企业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169吨二氧化硫排污权。第二年,该公司实施技术改造,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减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减少到169吨以下,那么,富余的排污权指标就能拿出来交易了。

  今年6月,永康市环保局从一家化工企业回购了节余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每年51.2吨,节余的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每年39.9吨,回购资金共13.5万元。

  “借助市场化机制向企业回购指标,有助于增强企业参与治污的积极性,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率,激发市场活力。”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专项管理办法,就是要规范排污权回购行为,提高排污权市场效益。通过明晰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收益权来明确其所有人、使用者和保护者,增加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而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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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4587011 2 2017年07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