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作业,这些规定你知道吗?
见习记者 王湘云 整理 浙报制图:戚建卫
浙报制图:戚建卫
高温作业,这些规定你知道吗?
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
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搬重物、锯刨、挖掘等)、中等劳动(锯木头、开卡车、粉刷、摘水果等)、轻劳动(打字、缝纫等),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
我省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以上据全国总工会的《关于做好2017年夏季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等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高温津贴不纳入最低工资,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汤等防暑物资替代,具体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225元/月;非高温作业工人180元/月;一般工作人员145元/月
见习记者 王湘云 整理
根据相关规定,日最高气温35℃以上即为高温天气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以上据浙江省的《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