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大事记
浙报制图:戚建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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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规范监察权
浙江这么做
权力越大,风险也就越大,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必须受到严格监督。
浙江重新设计了纪检和监察措施的使用审批程序,确保各项措施规范有序: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纪检措施和监察措施,必须经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监委主任批准;对普通对象采取监察措施的,则按措施的重要性,设置不同层次的审批程序。对普通对象,如采取谈话、询问、查询等不涉及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的权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涉及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副主任审批的权限;采取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涉及人身权利的措施,必须经监委主任批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为着力防控风险,浙江还注重强化对监察权行使全过程的监督,实现重要业务全程留痕,制定出台《关于对说情、过问实行记录、报告制度》,避免因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影响执纪审查或监察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试点大事记
2016年10月底
中办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2016年12月29日
省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中央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下发
2017年1月11日至12日
省纪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召开,明确改革试点工作时间表、路线图
2017年1月22日
省监察委员会组建
2017年2月底
全省89个县(市、区)全部完成监察委员会转隶组建工作
2017年3月10日
全省纪委书记座谈会召开,研究推进市、县(市、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2017年3月17日
杭州市上城区委书记签发《立案审批表》,随后区监委开具全国首张《留置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全国首例监察留置措施,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2017年4月底
全省各市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全部完成
浙报制图:戚建卫
浙江省监委挂牌后不久,省纪委即对4位副书记的分工进行了调整。原本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以及部分纪检监察室的格局被打破,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分别由4位副书记分管,实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