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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要闻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农产品要挂上“合格证”

  本报讯 (记者 翁杰 通讯员 高晓晓)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前省农业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5月1日起,我省将全面实施该《办法》,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即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省农业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里提到的食用农产品是可供食用的初级农产品。合格证应至少包含:产品名称和重(数)量;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盖章或签名);开具日期。

  《办法》还特别强调,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合格证的使用情况将成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项目扶持、品牌认定、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


浙江日报 要闻 00003 农产品要挂上“合格证” 2017-04-13 3452468 2 2017年04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