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于跃敏、胡亚芳请求辞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7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于跃敏、胡亚芳辞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于跃敏、胡亚芳辞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