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一小步
社会一大步
禾容易
法治一小步,社会一大步。用这句话来描述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草案,再贴切不过。
在这部草案中,很多社会的痛点、热点、难点,都以立法的形式拍案定论,人心、人身、人性,都在这部草案中得到了法治保障。这一步,是对社会正义的释放与松绑,它意味着中国法治建设再次提高到了一个崭新的水平。
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下限修改为8周岁到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改为3年,一个减掉了2岁,一个增加了1年。减掉的是岁数,增加的是权益。增加的是年限,减少的是损失。一增一减,关乎的是权利,但更关乎的是人性。
从胎儿的继承权到失能老人的监护权,从监护人主体的变化到子女的赡养义务,许多一直处在“道德审判”的口水仗,都得到了法律设计的解释与定论。它体现的不只是为民立法,更体现了人性与正能量的强力彰显。
这一点,民法总则规定的“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不担民责”,是最典型的范例。近年来,老人跌倒没人扶、碰瓷等社会畸形现象,与中华千百年传承的优秀文化渐行渐远。这些怪象,与法律设计的不完善是有着一定关系的。民法总则几经修改,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直接将社会的担当,通过法治的形式担当了起来。这个微小的改变,是人性在法治中很大的进步。
试想,危难之处的任何一次伸手,路见不平的任何一声怒吼,都是人性基于是非对错理性判断的瞬间行为。如果人们在这一瞬间不是想到的出手,而是顾虑着行为方式会不会有过失、会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甚至牢狱之灾,那么,人性光芒就会因为犹豫而顿时黯然失色。因此,这个锅必须有人来背,而最能够背得动的,是法治对于社会人性共识的精确对接。
让时代的发展不在道德的口水中陷入泥泞,让人性的光芒不在无端的争执中沦落,这是民法总则体现人性化的最大亮点。这是民法总则给中国社会、中国人心展示的精神力量。法治把人性的阳光照耀到位了,普通民众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民族的精神面貌才能得到支撑,国家的经济发展才能翅膀不再沉重,社会的稳定才能得到依托。法治一小步,社会一大步,说的就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