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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全国两会特别报道·在现场

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二⚪一七年三月八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作《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到2018年3月任期届满,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8年1月选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需对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作出安排。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做好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国家政权建设,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宪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拟订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于2016年12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就决定(草案)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代表名额

  选举法第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是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已经重新进行了分配。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我国人口总数略有增加,但总体结构变化不大,分配给各地的代表名额以保持稳定为宜。因此,决定(草案)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少数民族、归侨应选代表名额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应选代表名额,与十二届相同。为此,决定(草案)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6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名,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代表名额,与十二届相同。为此,决定(草案)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65名。”

  为保证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名额,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在每届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都明确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比例。为此,决定(草案)规定:“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名额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与十二届相同。各少数民族应分配的具体名额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决定另行规定。除上述分配给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外,各少数民族还可以在各选举单位的选举中,被提名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

  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在每届关于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都明确关于归侨代表名额为35名。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归侨代表35名。”

  三、关于代表的结构

  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选举法第六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根据这一规定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保证全国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所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选举法第六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提高。”各选举单位在选举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和选举工作,保证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提高。

  四、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时间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为此,决定(草案)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8年1月选出。”

  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是国家重要政治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做好这次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特别是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彰显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对做好这次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各选举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选举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部署要求上来,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严明换届纪律,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具备履职意愿和履职能力,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的人选,选举为全国人大代表。

  决定(草案)经本次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决定对代表名额进行具体分配。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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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6 浙江日报2017-03-1600006 2 2017年03月1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