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 数字报纸


00008版:全国两会特别报道·锐观察

全国人大代表、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

破产重整,要过几道坎?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 (记者 刘乐平) “应该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更多运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有效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坚决淘汰不达标的落后产能,严控过剩行业新上产能。”

  “实现‘僵尸企业’市场出清,依法破产是重要途径。破产重整是企业风险市场化处置的一项重要手段,有助于企业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实现再生。”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表示,近年来,浙江省积极落实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采取包括破产程序在内的多种举措,清理“僵尸企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殷兴山在调研中发现,当前企业破产重整工作还面临一些障碍和困难,其中最突出的、也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税负较重、融资难、信用修复难这三大瓶颈问题。

  税负较重制约企业破产重整推进。殷兴山解释,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按照税法规定,所豁免债务要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无相应的成本和亏损进行抵扣,该部分豁免债务需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给重整企业造成较大负担。

  此外,重整过程中还会产生增值税,资产保有环节产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税种繁多及税费高企,阻碍了企业重整进程的实现。“当前实践中针对破产企业的税收优惠绝大部分是个案处理,没有形成系统、稳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殷兴山说。

  融资难导致企业破产重整不顺。破产重整成功必须要有新的资金注入,实践中企业重整获取注资都面临一定的困难:企业原有股东大多不具备增资实力,政府注资更多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仅限于有重要影响的大型企业,战略投资者看重的是企业的重组价值,大多数传统行业企业恰恰不具备。银行机构对参与企业重整融资也持谨慎态度。

  信用修复难导致企业重生不易。由于重整后企业仍然保留原先企业的经营主体和组织机构代码,重整前企业及其股东的不良信息仍无法修复。这就导致企业重整后难以开展再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

  破产制度的理念是及时止损、积极化险,但如果破产制度不完善,或者破产制度得不到很好实施,“僵尸企业”会大量消耗社会资源,破坏竞争力、减少生产力,并拖累整个经济增速。

  为此,殷兴山从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方面提出如下建议:完善企业破产税收机制。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区分企业正常经营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的税费征收标准,明确对破产重整企业减免征收的税费种类、征收率及税收优惠等,加大对企业破产重整的税收政策支持。

  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融资机制。建议国务院适时对《贷款通则》进行修订,赋予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时减免贷款本息的权利。同时建议国务院出台支持企业破产重整的指导意见,推动破产重整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要素市场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在市场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加强对破产重整企业的资金支持。此外,建议建设全国性的破产财产交易市场。

  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建议国务院修改《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管理规定。


浙江日报 全国两会特别报道·锐观察 00008 破产重整,要过几道坎? 2017-03-13 3305148 2 2017年03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