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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深读·美丽乡村

做精家庭农场
激发土地活力

  2017年中央1号文件下发后,家庭农场再次成为农业经营体系创新的焦点。但关于家庭农场的争论,也一直在持续。

  比如,家庭农场的规模上限问题,一种是根据经验提出明确的数量限制,粮食500亩以下、蔬菜100亩以下等,另一种是指家庭所能经营管理的范围。事实上,限制的初衷都是使之更像家庭农场,使之区别于企业化的大规模经营。但不同地域、不同生产条件下经营规模的适宜度是不同的,很难用统一通用的数量标准进行限制。因此,家庭农场规模本质上是由市场决定的,但政府可提供相关规模经济研究成果供经营者参考,考虑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进行适当引导。

  扶持标准也是争论较多的问题之一。其焦点在于,政府部门应对做大做强型的家庭农场进行扶持,还是基于宏观经济分析之下,对有代表性的家庭农场进行扶持。

  一直以来,我们都有扶大扶强的惯性,但如果把家庭农场作为完善家庭经营层次的主体,作为普遍、大面积发展的主体,则并不适宜采用扶大扶强的政策,而应根据宏观形势,比如劳动力转移、农民收入构成中的比例等因素,确定典型家庭农场的标准,并进行相应的政策扶持。特别是在我省劳动力转移较多、农业收入在农民收入构成中的比例非常低的现实情况下,更应将家庭农场作为替代传统家庭经营的一种重要载体进行广泛而持续的推行,并据此制定典型家庭农场的标准,实施普惠制与专项建设相结合的扶持措施。

  近年来,浙江积极引导千家万户的农地向大户流转,引导专业大户向家庭农场转变,努力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2009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扶持政策,多数地方对流出流入农户按面积直接补贴,一些地方还建立土地流转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率先制定《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倡导转包、租赁、转让、互换、股份合作,鼓励季节性流转,并制订了全省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规范流转管理。指导各地建立流转服务组织,提供流转信息发布、政策咨询、流转对接、合同指导等服务。

  各地还按照“主体的家庭性、生产的专业性、规模的适度性、经营的高效性和经济的法人性”等五大特征,引导专业大户、有一定规模的合作社社员农户通过工商登记注册为家庭农场,引导推动农村能人、纯农户、大中专毕业生等创办家庭农场。

  目前,家庭农场大多以传统种植业为主,尚未完全将规模优势发挥出来,其经营层次有待提升,加上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应对市场风险能力较弱。同时,资金、土地等发展制约因素较多,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待完善。下一步,应从加快推进土地流转、促进家庭农场转型升级、强化金融扶持政策、提升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的基础上,以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积极推广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推动整村整组连片流转土地优先向家庭农场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同时,推行家庭农场结对帮扶制度,从工商登记、技术服务、规范管理、质量监管等方面对家庭农场开展全方位服务。

  (作者系省农业厅农村经营管理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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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3158049 2 2017年02月28日 星期二